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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义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
2008-01-16 00:00 研究生院 

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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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? 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建设的重要环节,是提高医学院校教学、科研和医疗水平的关键。为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? 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,巩固和发展学科的优势与特色,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推动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学院办学水平的提高。

第三条?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、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,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,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能力,并在教学、科研、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,学术水平不断提高。

第四条 我院的重点学科分院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两个层次。学科口径参照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(1997年版)进行划分。

第二章 院级重点学科

第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三年申报和评审一次。

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条件:

(一)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,有较明显学科优势和特色。

(二)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,具有高级技术职务,是硕士生导师,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。

(三)学术队伍的学历、年龄和职称结构要合理。一般要求有1名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和2-3名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;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高于全院平均水平。

(四)学科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,已培养两届以上硕士生,毕业生得到社会的好评。

(五)目前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,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;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6篇,有专著出版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。

第七条? 院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被确定后,须填写《遵义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》,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,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、任务的量化指标,如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、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、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的效益、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。

第八条? 学院对评选出的院级重点学科进行有针对性的投入建设,以三年为一个周期,每年进行一次年终总结及检查,每三年进行一次验收评估。重点学科年终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,内容包括:科研项目、论文发表、成果获奖与转化、研究生培养、学术队伍建设、学术协作与交流、实验室建设、经费使用等情况,以及主要经验、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。

第九条? 院级重点学科经过三年的建设,应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条件。

第十条?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,坚持优胜劣汰原则,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估,能上能下。

第十一条? 经检查评估,对建设成效显著,管理优秀的重点学科,学院发给该学科下达经费的5%作为奖金;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,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,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;对管理不善,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者要予以警告。年度检查不合格者,限期整改;验收评估不合格者,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,一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,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。

第三章? 省级重点学科

第十二条? 省级重点学科的评审按照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安排进行。

第十三条? 在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重点投入建设的同时,学院对重点学科要加大投入建设。

第十四条? 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按照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安排进行。

第十五条? 省级重点学科要争取建设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点。

第四章 经费管理

第十六条?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,遵循突出重点,保证必需,避免重复,注重实效的原则。

第十七条 ?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根据计划划拨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,同时学院以1:1配套经费投入建设。

第十八条? 院级重点学科由学院拨款,每个学科每年不少于5万元,同时二级学院配套经费进行建设。

第十九条?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,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,接受学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、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。

第二十条?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省级重点学科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:

(一)添置学科发展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,不少于经费总额的50%

(二)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课题研究经费,不少于经费总额的30%。主要用于经论证立项的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课题项目研究。

(三)学术骨干参加学术会议的出差费、培训费和图书资料费,不多于经费总额的12%

(四)劳务费:专项课题项目研究临时工工资、科研人员加班费和津贴等,不多于经费总额的8%

第二十二条 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重点学科下达的经费中提取5%作为科研管理费。

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专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经费管理参照《遵义医学院院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有关条款执行。

第五章 组织领导

第二十四条? 学院成立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科建设工作,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。

第二十五条? 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,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科建设整体规划,实现宏观调控。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学科的推荐、评审、检查、评估、验收、资助经费的管理和工作协调等。

第二十六条 ?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,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,了解学科建设的工作情况,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二十七条 ?各二级学院系部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,负责本部门的学科建设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 ?重点学科组织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,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,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。

第二十九条 ?重点学科要落实学科带头人负责制。学科带头人要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主导的作用,做到把握学科发展方向,确定主攻目标;开拓创新,不断进取,带领学科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,并力争在教学、科研和医疗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的成果;注意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,使学科学术队伍更加壮大,梯队结构更趋合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?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三十一条? 本办法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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